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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一审判处

作者:重庆优浩律师事务所发布于:2019-09-17

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八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优浩律师事务所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审理程序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八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优浩律师事务所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审理程序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案情还原:

刘某,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长寿区。因犯抢劫罪,于2010年5月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3年4月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于2014年1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4年10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结合前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5年9月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年4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17日被捉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日被依法逮捕。羁押于重庆市江北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0月9日14时许,被告人刘某同“二娃”来到重庆市江北某小区,由刘某望风,“二娃”采用翻窗入户的方式进入该小区X栋X-X被害人罗某的家,盗得1台iPadmini、2条泰山牌香烟、1条玉溪牌香烟、1条天子牌香烟等物。刘某于当日15时许将上述物品以2000元的价格销赃给胡某,赃款由二人分配。

 

2017年2月17日,民警在重庆市江北区将被告人刘某捉获归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系累犯,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

 

刘某家人找到优浩律师事务所委托廖兵作为辩护律师。在接受刘某家属的委托后,廖律师立即前往看守所会见被告人刘某,在征求刘某同意后签名并授权后代为提交了刑事上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审理程序。本院依法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被告人刘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处结果: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一、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7日起至2017年10月16日止。)


二、对刘某的违法所得2000元予以继续追缴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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