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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操作不当致两人死亡

作者:优浩律师事务所发布于:2019-07-22

重大交通事故大多以刑事案件来处理,以下是酌情处理的案件, 被告人李某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因操作不当致两人死亡,系自首偶犯认罪悔罪,从轻处罚

重大交通事故大多以刑事案件来处理,也有一些酌情处理的。

以下就是酌情处理的案件↓↓↓


被告人李某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因操作不当致两人死亡。


2018年1月1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遵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受理该案后于2018年3月23日对其委托刑事辩护人重庆优浩律师事务所廖兵律师继续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3月22日向发院提起公诉。


李某某2017年7月5日早上按照公司工作安排驾驶公司的渝D×××××号小型普通客车与公司另二名工人一起到新舟机场旁装载500公斤水泥,李某某驾车返程至遵义市新蒲新区新舟镇至虾子镇方向X308线5KM+500米处时,该车前部车体将右侧道路边缘站立的被害人张某和右侧非机动车道上行走的被害人鄢某撞到,造成鄢某当场死亡,张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11时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案发后,李某某与二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履行了全部赔偿款项,取得了谅解。


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指认笔录、辨认笔录、刑事照片、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陈述材料、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意见书及图片、检验报告、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遵公交认字(2017)第0004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火化证、协议书、谅解书、收条、民事判决书、人员基本信息、被告人李某某多次供述及辩解等证据在卷,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致二人死亡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系坦白,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二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适用缓刑。


李某某及其委托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罪名与犯罪事实不持异议。李某某当庭认罪、悔罪,要求对其从轻处罚。


辩护人意见

1、系自首;

2、系初犯、偶犯;

3、案发时系在校大学生;

4、认罪、悔罪;

5、民事部份已赔偿并取得谅解;

6、人身危险性小。故建议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因疏忽大意,操作不当,发生致二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与犯罪事实成立。


李某某在本案中致二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依法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积极参与抢救伤者,在现场等待公安人员到来,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民事部份与二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取得二被害人家属谅解,量刑时可从轻处罚。对辩护人关于其系自首、初犯、偶犯、案发时系在校大学生、认罪、悔罪、民事部份已赔偿并取得谅解的意见与本案查证事实相符,予以支持。结合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人身危险性,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与辩护人的量刑建议不仅符合法律规定,且量刑适当,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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