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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金辩点胜万语—周某涉嫌诈骗罪(套路贷)

作者:重庆优浩律师事务所发布于:2020-05-08

刑事案件中,案件证据材料非常繁杂,有的涉黑涉恶案件案卷甚至多达上千本,那么辩护律师如何从如此众多的证据材料中提炼辩护观点,以点破面,化解指控呢?

无罪辩护黄金辩点胜万语——周某涉嫌诈骗罪(套路贷)认罪认罚后,终获不起诉案辩护


前言:

刑事案件中,案件证据材料非常繁杂,有的涉黑涉恶案件案卷甚至多达上千本,那么辩护律师如何从如此众多的证据材料中提炼辩护观点,以点破面,化解指控呢?笔者试以一起普通的诈骗案(套路贷)为例来说明黄金辩护观点的挖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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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6年6月,向某(另案处理)成立某公司,招募周某、杨某、余某等(均另案处理)人为业务员,以利息低,放款快诱骗多名被害人办理贷款业务,在签订借款合同时设置违约陷阱,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设置履约障碍,通过故意制造被害人违约或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的方式,骗取被害人事先缴纳的保证金,考察费等。

2016年10月,被害人张某到某公司借款3万元,由余某负责面谈,之后周某和余某一同考察了张某的还款能力,并向张某收取考察费1000元,签订借款合同后,张某向余某等人缴纳保证金7500元。2016年11月,张某将借款本息还给某公司,并要求某公司退还之前缴纳的保证金,余某等人称需要再借款一次才能退还保证金,张某遂再次向某公司借款,借款金额为3万元,并再次缴纳保证金7500元。2016年12月,张某向某公司还款3万元,余某等人以张某借款未满三次为由拒绝退还保证金。张某遂报警,经民警调解,某公司退还给张某保证金7500元。




  案件结果:

2019年10月,检察机关将本案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公安后,最终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对周某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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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经过

(一)基础工作,确认基本事实

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后立刻约见当事人,就其被指控的事实向其询问。询问过程中,张某不否认自己参与被害人张某第一笔放贷的考察工作,并收取了1000元考察费和7500元保证金,但是否认其参与第二次放贷以及收取7500元保证金,且陈述大概在案发一年之前已经将其参与的7500元保证金退还给被害人张某。周某主动归案后,已经认罪认罚,并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变更强制措施。

辩护人在确认了基本事实后,判断周某等人的行为可能涉嫌诈骗罪(套路贷)。但该罪名属于数量型犯罪,因此,周某是否构成犯罪,还需要考量其参与金额是否达到一定的金额入罪标准。


(二)证据审查,聚焦犯罪事实和金额认定

案件进入到审查起诉阶段后,辩护人第一时间前往检察院查阅复制了本案所有的案卷材料,在精细化阅卷工作完成后,约见周某核实在案相关证据。辩护人认为,即使周某在公安阶段已经认罪,但辩护人仍然要审查所有在案证据,考虑本案是否具有出罪的可能性。鉴于,周某在询问过程中辩解其只参与第一次诈骗行为,未参与第二次诈骗行为,且在案发之前退还过7500元保证金。那么本案中,辩护人认为辩护的关键点在于能否推翻公安机关在起诉意见书中认定周某的涉案诈骗金额为16000元。

辩护人阅卷后分析如下:

第一,纵观周某供述、余某供述以及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能够证实周某仅参与骗取被害人张某第一笔保证金7500元和收取1000元考察费,骗取被害人张某第二笔保证金7500元由余某独立完成。

第二,上述两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张某由于15000元保证金退还问题发生纠纷,被害人张某遂报警。在民警调解下,周某等人退还被害人张某其中一期7500元保证金,虽未明确退还哪一期保证金,但按常理分析,周某主动退钱,肯定是处理与自身有关的纠纷,否则其本人没有出面退钱的必要。因此,认定周某退还的7500元保证金为其骗取的第一期7500元保证金并无不妥,也符合常情常理。

第三,被害人张某借款时间大概在2016年10月份,两期借款的还款期限皆为一个月,第二期还款期限届满时间大概在2017年1月份,双方关于保证金退还问题发生纠纷也在此时。按照常理推断,周某在民警调解下退还7500元保证金给被害人张某,其退还时间也应在2017年1月份。但在案证据材料显示,被害人张某第一次询问笔录时间为2018年9月13日,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时间为2019年6月2日,无论将哪次时间认定为案发时间,都能够得出周某已经在案发前将骗取赃款7500元保证金退还给被害人张某。

综上,辩护人认为依据现有证据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周某案发之前已退还的赃款应当在犯罪金额中扣除,公安机关认定周某的诈骗犯罪金额为16000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周某涉案1000元的诈骗金额达不到入罪标准,依法不应认定为犯罪。

 

辩护总结:

辩护人在面临犯罪嫌疑人已经认罪认罚的案件,认为无罪辩护成功的可能性极低,甚至会选择退而求其次,做罪轻辩护。但是,透过本案,我们辩护人仍然要保持无罪的逆向思维,充分而扎实地开展辩护工作,审查全案证据,在案件事实和法律规范之间来回穿梭,不断求证,挖掘案件的黄金辩护观点,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

 

作者简介:

廖兵律师,重庆优浩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刑事部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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