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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醉酒驾驶事故中,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

作者:优浩律师事务所发布于:2017-08-19

在驾驶人醉酒驾驶致人损害的情形下,保险公司仍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直接向交通事故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之后,保险公司可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追偿。

  在驾驶人醉酒驾驶致人损害的情形下,保险公司仍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直接向交通事故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之后,保险公司可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追偿。


  事件大致描述:被告宋某醉酒且疲劳驾驶轿车,撞上罗某、黄某,致两人不同程度受伤。罗某住院医疗后被鉴定构成十级伤残,罗某诉至一审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等损失共计56800.53元。某出租车分公司系轿车的车主,宋某与查某合伙承包该车,在大众保险某分公司投保交强险。


  保险公司能否因驾驶人醉酒驾驶而免除向受害人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一条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内容也是一致的。该规定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即保险公司负有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直接向交通事故受害人赔偿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的法定义务,免除该义务的惟一事由是受害人的故意行为。机动车驾驶员醉酒驾驶并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交强险条例》所规定的保险公司对受害人直接赔偿义务的免责事由。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是一种由国家以法律规定的形式强制推行、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监督执行、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强制性险种。《交强险条例》明确规定,条例制定的目的是“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从该立法目的可以看出,根据《交强险条例》设置的交强险制度,是以保护交通事故受害人为基本原则,作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最直接补充,以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一人的赔偿利益能够得到最大化的决实现。


  三、关于上诉人提出的一审判决将降低行为人的违法成本,不利于控制和预防酒后驾车的上诉理由。惩罚酒后驾车并不能以牺牲受害人利益为代价认定交强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不能对抗第三人,保险公司仍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直接向交通事故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判决,并未否定交强险合同对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约束力。保险公司在依法法向受害人承担责任后,可依据合同的约定向投保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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