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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一夫妻离婚后,房产的纠纷事件

作者:优浩律师事务所发布于:2017-08-18

婚前,丈夫拥有一套企业产住房;婚后,丈夫将这套房置换为两套企业产住房,后花费7万元买下房屋的产权。现如今,这两套房屋市值至少40万元——离婚了,房产怎么分?

  婚前,丈夫拥有一套企业产住房;婚后,丈夫将这套房置换为两套企业产住房,后花费7万元买下房屋的产权。现如今,这两套房屋市值至少40万元——离婚了,房产怎么分?


  原先花7万元购买产权的两套房子,离婚时市值至少40万元。一审法院在判决离婚时,判决两套房子均归丈夫,将当初购产权时的7万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平分,妻子不服提出上诉。争议焦点引出一个问题:随着房屋逐年升值,假若夫妻离异,财产分割时的房屋价值是该以市值还是以当初购买时的价值计算呢?这一问题很有现实意义,吸引了众多法律界人士参与讨论。下面让我们来听听优浩律师事务所是怎样作分析的:


  于某(男)和田某(女)在经人介绍相识,随后两人登记结婚,两人相差十来岁。结婚初期两人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屡屡发生矛盾致感情破裂,丈夫于辉提出离婚。法院经过审理,准许两人离婚。但是,在分割财产时,两处房产却让两人争执不下。


  婚前,于某的单位分配给他一套企业产住房。于某将分配的企业产房交给单位后,又分得另外两套企业产房,承租人还是于某。其中一套由于某和田某共同居住,另一套由于某的儿子居住。于某花费7万元购买了两套房屋的产权。


  原审法院认为,于某名下的私产房是由其承租的公产房屋购买产权而来,购买产权的费用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支出,于某应给付田晓宜购房款数额的一半。故判决两套房子归于辉所有,于某给付田晓宜购买产权的房款3.5万余元。一审判决作出后,田某不服提起上诉。


  她认为,诉争的两处房产虽在于辉名下,但均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目前至少价值40万元,原先的7万元根本买不下现有的两处房产,所以原审法院仅将那7万元视为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有失公正,请求改判其中的一套房屋归自己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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