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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案件,仲裁庭可以简化程序性事项

发布于:2019-08-23

在争议案件审理中,仲裁庭可以简化程序性事项吗?


小陈因与所在单位产生劳动争议,提出了仲裁申请。由于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仲裁委员会适用了简易处理程序,并已作出裁决。由于裁决结果涉及小陈的个人隐私,小陈想知道在裁决书中是否可以对相关内容进行简化?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六十条规定,简易处理的案件,仲裁庭可以根据案件情况确定文书制作。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当事人一方要求简化裁决书中的相关内容,仲裁庭认为理由正当的,可以简化裁决书。


简易处理的要求

(一)举证期限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并没有规定举证期限规则,《办案规则》第十五条确立了举证期限制度。本条根据简易处理的需要赋予仲裁庭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举证期限的权力。

(二)开庭日期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开庭前五日将开庭日期通知当事人。争议简易处理的,仲裁庭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开庭日期,仍应当遵守提前五日通知的规定。需要注意的是,简易处理的案件在受理后应当尽快排期,以实现方便快捷高效的设立初衷。

 (三)审理程序

在审理程序方面,仲裁庭也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采用更加简便快捷的审理程序。例如,开庭方式更为灵活,在适当时候可以采取视听传输技术开庭;开庭审理过程可以不受庭审顺序限制,不严格区分仲裁庭调查和仲裁庭辩论。实践中要注意审理程序的简化不得违反《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例如,《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质证和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仲裁庭不得随意简化上述程序。

(四)文书制作

裁决书可以简化,例如主要记载当事人信息、仲裁请求以及裁决主文。在如下情况下,甚至可以对事实认定和裁决理由进行必要简化:

1.一方当事人明确同意对方当事人主张的,可无需举证、质证,在裁决书中列明即可;

2.一方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明确表示承认对方全部仲裁请求或者部分仲裁请求的;

3.涉及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一方要求简化裁决书中的相关内容,仲裁庭认为理由正当的;

4.当事人对部分内容达成和解协议撤回部分仲裁请求的。


调解书的简化

简易处理争议案件的调解书无需记载当事人的主张和仲裁庭查明的事实,可以仅记载当事人信息、仲裁请求以及调解协议内容。


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

庭审过程,本质就是当事人通过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形式陈述意见的过程。适用简易处理时,仲裁庭可以在上述各方面作出变通或简易安排,但是不得剥夺或减损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


法条链接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六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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