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OHO LAW@FOXMAIL.COM023-6712-3998 法律在线咨询

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人,涉嫌什么罪名?

作者:重庆优浩律师事务所发布于:2022-03-24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开设赌场罪.jpg

一男子明知为赌博网站,仍为该网站提供多个个人银行储蓄账户以提供支付结算服务,代理该网站先后收取赌资近60万元。根据该事实及证据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于该男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予以从轻处罚。最终因犯开设赌场罪,人民法院对该男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023-67123998

在线留言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