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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关系房产纠纷案例

作者:重庆优浩律师事务所发布于:2017-09-01

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014年4月,高某(男)与田某(女)两人确定恋爱关系,经过长时间的相处两人感情稳定,两人决定为年底结婚而准备出资购置房屋一套,作为结婚用的婚房,为节省交易开支,两人决定以高某个人名义购置房屋。后两人因感情不和于2015年8月分手,田某要求高某返还购置房屋的资款,却遭到高某的无情拒绝,故田某找到我重庆优浩律师事务所,希望我们助其提起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之诉,要求高某返还出资款。


在我所多方协调后,联系到高某双方协调,田某认为,在双方解除同居关系后,应当依法对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双方在同居关系期间以结婚为目的购置的房屋,虽登记于高某名下,但田某支付了大部分的首期款、装修款及还贷款。田某对该房产的贡献极大,故田某有权在解除同居关系后要求依法分割该房产。此外,田某以结婚为目的转账给高某的款项,亦有权要求返还。经过我方积极与对方沟通协商,一开始就离婚问题达成了一直意见,后双方私下就财产问题达成协议,并合理分割并返还相应财产。



重庆优浩律师事务所-案件点评

对于同居或夫妻离婚财产分割纠纷的处理,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最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并根据相应原则和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

(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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