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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受理期间,当事人去世!

作者:重庆优浩律师事务所发布于:2017-08-28

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011年5月,杜某在某一家工地因高空作业不幸坠落受伤,被送往市区医院进行治疗,住院25天有余,经过医院鉴定,确认其造成八级伤残。后期杜某家人找所在工地索要赔偿,但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后,杜某家人将其上诉至法庭,要求工地方赔偿杜某残疾赔偿金、误工费、住院费、治疗费等,共计56万余元。但在法院审理案件的时间内,杜某因伤不幸去世,故法院停止裁定。后其杜某多次向法院起诉,法院给予判定如下:杜某因工伤不幸去世,工地一个赔偿杜某家属住院费、治疗费、慰问费等共计60万元整。



重庆优浩律师事务所-案件点评

工伤死亡赔偿是指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法律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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