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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离婚预分房产,父母起诉要求确认所有权

作者:重庆优浩律师事务所发布于:2017-08-16

女婿吴某和小丽因家庭纠纷等原因解除婚姻关系,吴某也因离婚为由,要求将小丽名下的房屋以夫妻共同财产名义分割。李先生夫妇被迫找到我重庆优浩律师事务所,以求通过法律的途径重新确认房屋所有权。

案件还原:

李先生夫妇为退休职工,两人于2010年出资在重庆某地购置房产一处。但由于当时年龄问题不能申请房屋贷款条件,经过和女儿小丽协商后,同意以小丽的名义向开放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以小丽的名义向银行申请房屋购置贷款合同,共计贷款40万元。2011年开发商发放房屋产权证,产权人为小丽。


此致2015年7月,李先生夫妇已将全部房屋贷款还清!同年10月,女婿吴某和小丽因家庭纠纷等原因解除婚姻关系,吴某也因离婚为由,要求将小丽名下的房屋以夫妻共同财产名义分割。李先生夫妇被迫找到我重庆优浩律师事务所,以求通过法律的途径重新确认房屋所有权。


在优浩接到此申诉请求后,第一时间联系到女儿小丽,向她咨询了父母购房与其协商暂借使用其名义购置房屋的所有事项。小丽也对此事极度认可,配合我事务所律师于2015年7月下旬向法院提起关于重新确定房屋所有权的诉求。庭审中,小丽对房屋购置事项一一交代清楚,明确房屋为李先生夫妇购置,房屋产权人为李先生夫妇。


王某辩称:“本案争议房屋所有权在小丽名下,系小丽与他婚后共同购买,该房产应属夫妻共同财,购房款和还款也是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的,请法庭依法驳回李先生的诉讼请求。”但经过我事务所律师充分准备的资料上交和辩论后,法院给予判定:综上法院判决李先生夫妇对诉争房屋享有所有权,并由小丽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重庆优浩律师事务所-程律师分析

1、根据银行记载的房贷还款记录及小丽陈述,可以认定诉争房屋系李先生夫妇出资购得。现房屋登记的权利人与实际的权利人并不相符,该诉争房屋的事实所有权人应当为李先生夫妇。李先生夫妇要求确认其对诉争房屋所有权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应予支持。


2、本案为确认房屋所有权权属纠纷,应着重审查实际出资情况。房屋所有权证是认定不动产所有权的有力证据,但不能据此认定房屋所有权证具有绝对的证据力。作为证据的房屋所有权证,在没有其他证据的前提下,具有推定房屋所有权人的证据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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