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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浩成功助其追回借贷资金85万余元

作者:重庆优浩律师事务所发布于:2017-08-15

民间资金借贷纠纷案件判决要旨主要遵循以出借人明确要求以受托人为借款人的,虽然出借人明知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关系,但不应由委托人来承担还款责任,而应认定受托人和出借人即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对各自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案件还原:

2005年6月,赵某以购房为由向好朋友许某借款,并在当晚写下借贷欠条,共计向许某借款80万元,还款期限五年。2010年12月,许某向赵某所要其借款时,赵某以没钱、资金周转不灵等多种借口为由拒绝还款。许某于次年(2011年)2月找到重庆优浩律师事务所,希望以赵某未及时还款为由,请求向法院提交起诉申请,要求判令赵某归还借款本金80万元并按约定支付相关利息。



法院判决:

经优浩多方面收集整理借贷资料、条款等相关资料提交法院后,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是受法律保护的,并许某向法院出具相关借条证据后,赵某对自身借贷事实供认不讳,可见双方的借贷意思表示是真实、自愿的。故从出具借条行为,认定双方只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成立。但因双方签订借条时并未提及款项的利息事项,且许某不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不予认定。


最终在优浩的强力申诉、辩论下,被告赵某予以承认自身过失,并对许某支付一定的本金利息。故法院酌情判决如下:对许某要求赵某归还借贷本金8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5万余元,并在十日内需要全部归还。判决生效后,各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为此优浩帮助成功化解民间借贷纠纷,助其追回借贷资金共计85万余元。



优浩律师事务所-程律师提醒


民间资金借贷纠纷案件判决要旨主要遵循以下两点:


一、出借人明确要求以受托人为借款人的,虽然出借人明知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关系,但不应由委托人来承担还款责任,而应认定受托人和出借人即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对各自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二、借款人对借款交付的金额有合理异议时,应由出借人对所主张借款金额的交付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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