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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浩律所故意杀人辩护案例

作者:重庆优浩律师事务所发布于:2019-06-25

李某故意杀人案一审宣判15年有期徒刑,优浩律师事务所成功上诉二审改判6年有期徒刑

李某故意杀人案一审宣判15年有期徒刑,优浩律师事务所成功上诉二审改判6年有期徒刑


案情还原:


王某和本案李某在酒吧喝好酒后准备回家休息,刚走出酒吧门口的小道上发现一名醉酒女子在路边蹲座休息。暖饱思淫欲,王李二人上前调戏道询问嫖娼价格,机缘恰和的是受害人周某恰恰是一名从事性工作者,受害人周末以两人需要收取双倍的费用拒绝王李二人的要求。二人见商讨不行继而开始使用恐吓,在推推拉拉中不慎将受害人周末推下马路高台,王李二人见状落荒而逃。周某因开放性颅脑损伤和不及时救治死亡。王某李某二人于事后第三天于永川被公安机关抓获。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一审判决王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李某故意杀人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被告人之一的李某及其家属对一审判决不服,认为法院判决过重,提起上诉,要求依法改判,降低刑期。


李某家人找到优浩律师事务所,委托作为被告人李某在二审的辩护律师。在接受李某家属的委托后,程律师立即前往看守所会见被告人李某(二审上诉人),在征求李某同意后签名并授权后代为提交了刑事上诉书。


优浩律师及其团队对该案案卷材料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多次展开讨论,多次到看守所提见被告人李某核实案情基本情况,在法院宣判的事情上找到了本案关键的转折点。最终确定了被告人李某没有伙同犯罪故意的无罪辩护诉讼方针,在一审法院宣判定型故意杀人罪判处重型的前提下二审直接改判无罪的难度非常大,基本可以说不可能。优浩师及其团队对被告李某家属提出在认定犯罪的事实行为下,应当依法考虑定故意伤害罪更为恰当。应依法认定李某应当是从犯而非主犯,并且未年满十八周岁不属于累犯。


李某在承认犯罪事实的基础上并未为自己辩解不构成翻供,且具有坦白从宽的事实情节。建议二审法院应当综合考虑本案的实际状况和被告人李某属于从犯、坦白等诸多量刑情节依法给予被告人从轻处罚,判处6年有期徒刑比较妥当。


经过在法院二审的激烈辩护,二审对程律师提交了内容非常详细、观点明确、依法办案的辩护状,最终撤销了原判判处李某的有期徒刑15年的判决第二项,改判潘某有期徒刑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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