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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浩律师事务所帮助雇主企业解决合同纠纷

作者:优浩律师事务所发布于:2019-08-12

优浩律师事务所受雇担任某上市公司法律顾问一职,并与2016帮助雇主企业成功解决销售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优浩律师事务所受雇担任某上市公司法律顾问一职,并与2016帮助雇主企业成功解决销售合同纠纷

某上市公司(下称“a公司”)与另一公司(下称“b公司”)签订了关于覆铜板、半固化片等产品买卖的《销售总合同》,合同约定由a公司向b公司供货,合同争议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基于该《销售总合同》,a公司与b公司共签订了77份《销售合同》,货款共计2383826.87元;a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下称“c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6份《销售合同》,货款共计69469.7元。上述合同约定,争议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仲裁。c公司将上述货款的债权转让给了a公司。由于b公司在收货后均未向a公司和b公司支付货款,a公司遂于2016年5月27日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b公司向a公司支付货款2453296.57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和罚息,另由b公司承担律师费和仲裁费。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出具裁决书,支持了a公司的全部请求。


重庆优浩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表示案件主要焦点:


1、本案合同均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属于有效合同。仲裁庭审理亦认定本案合同合法有效。

2、关于本案管辖权问题本案《销售总合同》约定管辖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而具体的《销售合同》均写明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由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委员会是在北京,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是在深圳,二者略有不同。本律师在开庭时指出,《销售合同》是对《销售总合同》的细化和明确,另外,《销售合同》也可以对《销售总合同》进行变更,因此,本案应由华南分会管辖。仲裁庭最终也依法认定其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3、关于债权转让问题本案中,c公司转让债权后,向b公司发出了债权转让的通知。本律师代理意见指出,根据法律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生效,本案c公司履行了通知义务,故债权转让合法有效。仲裁庭亦支持了上述意见。

4、关于b公司的债务总额问题本律师代表a公司指出,a公司已经完全履行了交货义务,并向仲裁庭提出了b公司签收货物的收据。b公司通过邮件向a公司发出了《付款计划》,其中确认了欠款总额。本律师也指出,根据证据规则,b公司应当对其支付货款承担完全的举证责任,由于b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已付款的事实,应依法认定b公司拖欠a公司货款的事实。最终,仲裁庭依法认定了b公司拖欠a公司2453296.57元货款的事实。

5、关于利息问题本代理人指出,b公司拖欠a公司货款是严重违约行为,其应支付货款并赔偿a公司利息损失,其若不履行裁决书,应当加倍支付利息。仲裁庭审理后支持了a公司的请求。重庆优浩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表示办案心得及温馨提示:货物买卖合同在公司的经营活动中非常常见,公司与公司之间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稍有不慎,极有可能为合同未来的争议埋下隐患。本案中,由于a公司是上市公司,其合同相对来说较为规范,在证据的保存来说,也相对较为完整。但也有一定的不足,比如在仲裁机构的选择方面,《销售总合同》与《销售合同》略有不同,可能引发管辖权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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