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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浩成功解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给予赔偿

作者:优浩律师事务所发布于:2017-08-31

在建设工程领域,针对合同无效且工程质量合格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在建设工程领域,针对合同无效且工程质量合格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由此,确立了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工程价款参照合同约定支付的原则。这里的“参照合同约定”的意思是否含有参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支付工程价款呢?实践中常常对此发生争议,下面由优浩解决的一则案例中就此发生了争议。


  【案情简介】

  原告曾某与被告甲公司签订《项目施工承包协议》,甲公司将自己向发包方乙酒店承接的该酒店装饰装修工程项目(下称丙项目)发包给张某施工,工程总价1250000元。《项目施工承包协议》第五条约定:“建设方(乙酒店)未付甲方(甲公司)之工程款由乙方(张某)承担,其最大金额不超过本合同款项的10%,在乙方所建工程取得甲方和建设方共同验收合格的基础情况下,甲方应在30天内支付乙方此款项”、第六条约定:“如因乙方在施工中造成的质量、工期或其他问题造成甲方未能及时或足额收取建设方工程款,甲方有权不按以上条款支付乙方工程款项,并由乙方承担一切后果并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后曾某进场施工,并完成了工程施工。该项工程经业主验收并出具《工程验收意见书》,确认该项工程于2015年11月8日竣工并且质量合格。施工期间,甲公司累计支付工程进度款1050000元。后由于乙酒店认为该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需要甲公司整改,故不再向甲公司支付工程尾款。甲公司认为其向曾某支付工程尾款200000元的条件并未成就,故拒绝向曾某支付工程尾款。曾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甲公司支付工程尾款200000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甲公司应否向曾某支付工程尾款。

  曾某认为:其已经按照《项目施工承包协议》约定履行了工程施工义务,且工程已经丙酒店验收合格,由于合同无效,付款条件的约定无效,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张某有权要求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尾款。


  甲公司则认为:根据《项目施工承包协议》约定,甲公司支付工程尾款需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工程经甲公司与丙酒店共同验收合格;二是,丙酒店已经将工程尾款支付给甲公司。而本案中的工程只经过了丙酒店验收合格,甲公司尚未验收合格,丙酒店也没有将工程尾款支付给甲公司。因此,本案的工程尾款支付条件尚未成就。既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了“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就不应仅仅参照合同约定的工程款金额,还应参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在付款条件不成就的情况下,甲公司无需支付工程尾款。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甲公司将自己承接的装修项目,发包给无资质的曾某个人施工,双方签订的《项目施工承包协议》为无效的施工合同。现曾某施工的项目已竣工并经业主验收合格,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判决甲公司向张某支付工程尾款2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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