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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浩律师解决一对“建筑面积”理解误差引起

作者:优浩律师事务所发布于:2017-08-30

施工者称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是50平方米,房主应对增加的工程量给付报酬;房主却说建筑面积是100平方米,不需要另行增加报酬,为此引起了争执。

  施工者称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是50平方米,房主应对增加的工程量给付报酬;房主却说建筑面积是100平方米,不需要另行增加报酬,为此引起了争执。 2016年8月21日,重庆优浩律师解决了一起因当事人对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的理解存在争议而引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向某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批领取建房手续,其领取的规划许可证同意其建造建房用地100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88平方米二层一幢。何某与向某签订建房合同一份,合同约定:何某为向某承建建筑面积约100平方米左右的民房一幢,建筑要求,大面贴条砖,三面毛水泥,楼板三层,顶上面盖瓦,四周围琉璃瓦,层高3.4米和3.2米,瓦工总工资9500元。


  协议签订后,向某即组织人员对上述房屋进行施工,施工期间,何某按工程进度,向某累计付款9000元。何某领取了房屋所有权证书,证书中记载二层总建筑面积为230.14平方米。后因双方对合同中约定的建筑面积的理解存在误差而引起诉讼。


  原告向某诉称:我与被告协商签订的建房协议中约定我为何某承建建筑占地面积为50平方米(建筑面积100平方米)的二层楼房一幢,每平方米报酬95元,总工资9500元。但在施工过程中,何某又增加建筑面积153平方米,经我核算,何某尚欠我工资500元、增加的内粉刷报酬2700元及增加的153平方米的工资14535元(按每平方米95元计算),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我支付。


  被告何某则辩称:我所建房屋经有关部门批准建筑面积为88平方米,我与原告向某签订建房合同时,因施工时建筑面积可能扩大,故在合同中约定建筑面积为100平方米左右,该100平方米即为建筑占地面积。现本人已按约定向其支付了9000元工资报酬。请求法院驳回向某对我的诉讼。


  为证明其辩称,何某提供了建房合同书、村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通知书、房屋所有权证、村民委员会证明。


  法庭审理中,双方争议焦点集中到建房合同中约定的“建筑面积大体(约)在100平方米左右”如何理解的问题上,建筑面积与建筑占地面积有何差异上。


  对此,向某称与何某签订的建房合同中约定的建筑面积100平方米左右为二层楼的建筑总面积,即所建房屋的占地面积为50平方米左右。又称何某在其施工放线时,有意将建筑占地面积扩大到110多平方米,工程量实际增加了153平方米,增加部分的工资报酬应为14535元。


  何某则抗辩称其经批准,所建楼房的建筑占地面积为88平方米,建筑用地面积为100平方米,因此,在与向某签订建房合同时,双方约定的建筑面积100平方米左右,就是建筑占地面积,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报酬9500元,是建造整幢楼房的造价,现楼房的实际占地面积为115.07平方米,并不违反合同的约定。何某又称尚未支付的 500元报酬,是由于向某未能将楼房门前走廊的地面做好而扣下的。对此,向某认为该工程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不属合同约定工程量的范围,500元应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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