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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拍成交后的房产过户时的相关问题纠纷

作者:优浩律师事务所发布于:2017-08-28

2016年10月,刘某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竞得房产一套,随后法院向买受人刘某送达了执行裁定书,裁定书载明“买受人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2016年10月,刘某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竞得房产一套,随后法院向买受人刘某送达了执行裁定书,裁定书载明“买受人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之后,买受人刘某的配偶谢某提出要求,称丈夫刘某竞买得到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过户需加自己名字,此时,买受人刘某也表示同意。那么,以买受人刘某身份成交的拍卖财产过户时能否直接加上配偶名字?

  【分歧】

  针对本案,优浩律师认为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某竞买得到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谢某可以要求相关机构在办理产权过户时加上自己名字。

  第二种意见认为,拍卖成交的买受人是刘某,办理产权过户时,相关机构只能按照法院出具的裁定书将房屋过户至刘某名下。

  【管析】

  重庆优浩律师同意第二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网络司法拍卖成交的,由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以买受人的真实身份自动生成确认书并公示。拍卖财产所有权自拍卖成交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转移。本案中,买受人是刘某,生成的成交确认书身份信息也是袁某,法院也送达了成交裁定书至刘某。因此,此时拍卖房产的所有权已转移,房产所有权人为袁某。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应当在竞价程序开始前经人民法院确认,并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换句话说,司法拍卖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竞拍。若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需要办理相关委托手续,并经人民法院确认委托真实。本案中,刘某的竞买行为并不是受谢某之托。

  三、刘某、谢某是夫妻关系,尽管刘某同意过户时加上配偶谢某名字,但是这种过户属于增加房屋共有权人。而本案中,房屋所有权已转移至买受人刘某,相关产权办理机构只能依据法院裁定办理过户手续,只能过户给刘某个人,如需加名只有谢某事后携带夫妻证明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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