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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相应资质的合作开发房地产被判合同无效

作者:优浩律师事务所发布于:2017-08-23

某公司向某管理处租用约90亩的土地,期限为50年,涉案金额达6000万元以上。因某公司资金不到位,致使工程不能按期竣工,且未按约定交付租金,某管理处要求解除合同。某公司营业执照已被吊销,且没有建筑工程施工资质。

  某公司向某管理处租用约90亩的土地,期限为50年,涉案金额达6000万元以上。因某公司资金不到位,致使工程不能按期竣工,且未按约定交付租金,某管理处要求解除合同。某公司营业执照已被吊销,且没有建筑工程施工资质。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房地产开发的相应资质。重庆优浩律师为某公司提出了相应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争议的焦点问题有四个:

  一、本案双方争议的法律关系应如何确定;

  二、上诉人关于原审存在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行为影响公正审判的上诉理由是否成立;

      三、上诉人关于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影响公正裁判的上诉理由是否成立;

  四、本案原审判决是否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

  关于第三个焦点问题。结合对第一个焦点问题的分析,本案系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某公司对原审法院对涉案合同作出无效认定的结论并无异议,即使如某公司所主张本案在“合同主体、内容、客体”等方面存在影响合同效力的因素,也并不影响本案合同做无效处理的认定,但本案被上诉人在原审中的诉求是解除合同,鉴于解除合同要以合同有效为前提,一审法院依职权审查认定合同无效后,应同时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关于第四个焦点问题。一审判决载明适用的法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是关于合同法定解除的规定,该法第一百一十二条是关于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赔偿损失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是关于二审和再审审判组织的规定,均与本案原审无关,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纠正。

  二审判决结果为合同无效,并驳回了被上诉人某管理处提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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