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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分手后债务纠纷案例

作者:重庆优浩律师事务所发布于:2017-09-07

在非婚同居双方发生此类纠纷时,同居期间双方关于财产、债务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解除同居关系时,应由双方协议。

肖某(女)与段某(男)两人本是大学同学,两人在学校彼此相识并很快陷入了热恋并同居。2009年两人正式毕业,因不满学校分配的工作单位两人就打算外出创业,开一家蛋糕甜品店,但由于资金不足,段某就找自己的好朋友关某借款10万元,承诺三年后连本带利一起还款,利率为银行存款利率,并写下欠条。但是在新店开张后,店铺的生意一直惨淡无偿,两人也越来越就没有耐心,经常发生争吵,故在一年后两人分手,店铺也就随之关门。


时间匆匆过去,在还款期限届满后,关某多次联系段某而没有音信,就将肖某诉至法院,要求肖某归还借款10万元。在肖某收到法院传票的时候,肖某找到我重庆优浩律师事务所,为其代理处理本案。在经过我律师事务所受理律师专业的辩论和向法院提交有力证据后,法院认为:10万元债务西段某同居期间的个人债务,应当由其个人偿还,肖某无需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重庆优浩律师事务所-案件点评

首先优浩律师事务所提示,婚姻关系与同居关系不同。在非婚同居双方发生此类纠纷时,同居期间双方关于财产、债务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解除同居关系时,应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法院按照“个人之债由债务人独自承担,共同之债由双方共同承担”的原则进行处理。


并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个人之债是指专用于一方生产、生活的债务,理应单方偿还。共同之债是指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债务,以同居期间共同财产清偿,不足部分由同居双方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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