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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浩成功助力索赔20万元

作者:重庆优浩律师事务所发布于:2017-09-06

保险公司未尽到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故判处保险公司赔偿王某保险金20万元。

2005年4月,李某在某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主要为某重大疾病保险险种,保险期为20年,缴费期限10年。此项保险的金额为10万元。同时李某与保险公司特别约定在附加某重大疾病保险中,李某选择了A/B/C/D四组中的B组的重大疾病,也就是说如果李某在保险期间患上B类的重大疾病的话,自保险公司则应该向受益人赔偿本险种的几班保险金额的两倍。


2009年8月,李某在一次日常例行的身体检查的时候,被确诊患为重症肌无力症。次并隶属于附加某重大疾病保险中B组的重大疾病种类之一,依据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诉应支付李某保险金额20万元。事故发生后,李某找到保险公司要求其依据合约进行赔偿,但是保险公司拒理不认,拒绝赔偿。故李某找到我重庆优浩律师事务代理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20万元。


在庭审过程中,保险公司以李某症状未到达保险合约要求为由,并称相关的规定不在免责条款范围内,所以保险公司对该规定没有进行提示和明确说明的义务。但经过我事务所的据理力争,多次辩论喝向法院提交相应的充分证据和合约复印件后,法院认为原告所诉情况如实,理应得到支持,故判处保险公司向李某支付相应的保险金额共20万元。


重庆优浩律师事务所-案件点评

在本案中保险公司提交的李某某签字的证据,因相关文件内容、项目繁多,不具有单一的告知书的性质,加之涉案险种具有很强的专业性,相关材料也是保险公司事先拟制好的格式文件,不容易引其投保人的注意,保险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就重症肌无力的赔付标准向李某作了解释、告知。保险公司未尽到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故判处保险公司赔偿王某保险金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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